子女喪失繼承權,竟然由孫子繼承遺産!
上一篇我講到:爸爸生病多年,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去看爸爸,在法院實務上,認為等同於對爸爸有重大虐待,因此這個爸爸(第一代)可以立遺囑表示,未來這個兒子不能繼承他的遺產(也不會有特留分),法律上叫做喪失繼承權。
但如果這個第二代的兒子,已經結婚也有孩子(第三代),這個第三代的子孫會依照「代位繼承」的法律,繼承第一代的遺產。
或許有人會覺得,那不是白忙一場嗎?兒子喪失繼承權,兒子拿不到爸爸的遺產,卻由「兒子的兒子」繼承!
對的。
所以,運用喪失繼承權這個「尚方寶劍」時,如果不孝的兒子,已經是有小孩(第三代),最好一併安排其他的財務傳承規劃。如果這個第三代的孫子也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況,也要一併地表示孫子也喪失繼承。
好漢做事好漢當,一人做事一人當,如果兒子喪失繼承權,是不會影響到孫子的。
財富得平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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